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