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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