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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