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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