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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