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