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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