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