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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