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