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