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