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