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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