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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