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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