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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