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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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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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