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