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5-15 共 61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第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公路运行条件。 第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 第六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协作工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 第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专有技术的应用;鼓...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发展规划。公路发展规... 第九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全省公路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发... 第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担、... 第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要求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应当充...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应当严格控制平面交叉数量。 属于国道、省道的一级公路与其他道路交叉的,除受地形和... 第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标准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等需求,合理确定路基标高...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鼓励在路基外侧设置骑行道、游步道等设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服务区(站)、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控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养护... 第十六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需要利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地下空间埋设市政基础设施管线的,应当遵循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的技术状态开展检测和评定,制定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省... 第十九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委托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公路养护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 第二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路况水平。 高速公路...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县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公路沿线气象、水文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多发点调查和检测工...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气象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公路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和路网管理联...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七条 涉及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涉及跨越...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八条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上和桥下空间从事可能危害桥梁结构、影响桥下空间管理秩序的活动。 禁止在软土地基区域的公... 第三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条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二条 设置公路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维护管理单位发现公路标志、标线损毁或者灭...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确...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以下统称货运源头)的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超限...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超限运...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货运车辆行经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 第四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四十条 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按照规范记录收集的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违法超限运输车...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收。收费公路可以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实行差...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结算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联网收费、解缴和清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足额...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自身收费...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收费公路需要新增采用经营性收费模式的车道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新增车道的业主单位。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现有...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新增车道业主单位和现有车道业主单位为不同主体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双方业主单位就新增车道建设施工...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原有车道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降低通行费标准。通行费标准根据新增车道的工程决算、已分享通行费收入、剩...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进入收费站应当有序通行,按照规定交纳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交费强行通过; (二)以伪造、调换...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服务区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保持卫生、安全、有序,不得擅自关闭。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免费提... 第五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和调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养护年度计划报送备案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或者截留、拖延、少缴通行费的,由...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服务区设施及服务不符合标准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法律... 第六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路产...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