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对乡道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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