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路产赔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
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超限运输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依法补偿。公路路产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路产赔偿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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