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服务区设施及服务不符合标准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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