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或者截留、拖延、少缴通行费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