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强行驶入、堵塞车道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强行驶入、堵塞车道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