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强行驶入、堵塞车道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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