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