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养护年度计划报送备案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