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五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和调度。
对停留在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拖曳、牵引费用的事项,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对停留在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拖曳、牵引费用的事项,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