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进入收费站应当有序通行,按照规定交纳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交费强行通过;
(二)以伪造、调换通行卡、屏蔽电子标签或者通行卡、更换或者遮挡车牌等方式逃交、少交通行费;
(三)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四)拒绝或者妨碍超限运输技术检测;
(五)其他扰乱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拒绝交费强行通过;
(二)以伪造、调换通行卡、屏蔽电子标签或者通行卡、更换或者遮挡车牌等方式逃交、少交通行费;
(三)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四)拒绝或者妨碍超限运输技术检测;
(五)其他扰乱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