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原有车道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降低通行费标准。通行费标准根据新增车道的工程决算、已分享通行费收入、剩余经营年限、车流状况、原有车道养护管理费用和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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