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作出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