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设置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应当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联合开展超限运输流动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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