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以下统称货运源头)的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名录。重点货运源头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计量称重设备检测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接入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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