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