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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