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条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编制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以及公路检测、养护等需要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腾退和撤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编制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以及公路检测、养护等需要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腾退和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