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二条 设置公路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维护管理单位发现公路标志、标线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予以修复、更换;无法及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者变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各方意见和科学论证后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的限速值一般不得低于公路设计速度,农村公路的限速值一般不得高于公路设计速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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