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起运地在本省范围内的跨省的超限运输以及本省范围内跨设区的市的超限运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申请超限运输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超过规定限值的,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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