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测。启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安装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超限运输车辆所有人、联系方式和超限许可等信息的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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