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四十条 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按照规范记录收集的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通过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发现货运车辆涉嫌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信息、邮寄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接受处理;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告知的,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依法公告的方式告知。
货运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到本省范围内已联网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接受处理。
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所有人作出处罚。
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收集的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为的信息及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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