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采取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