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结算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联网收费、解缴和清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足额解缴收取的通行费,如实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不得截留、拖延、少缴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足额解缴收取的通行费,如实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不得截留、拖延、少缴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