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公路沿线气象、水文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多发点调查和检测工作,维护和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公路的防灾抗灾能力。
鼓励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投保公路公众责任保险、公路灾毁财产保险等险种。
鼓励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投保公路公众责任保险、公路灾毁财产保险等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