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县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在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路面、上下边坡、排水和结构物等设施的日常养护工作,保持路面整洁、排水通畅、防护稳固。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具体养护要求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
村民委员会在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路面、上下边坡、排水和结构物等设施的日常养护工作,保持路面整洁、排水通畅、防护稳固。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具体养护要求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