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路况水平。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由连接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