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