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浙江省公路条例
›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县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公路沿线气象、水文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多发点调查和检测工...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气象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公路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和路网管理联...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
← 查看《浙江省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