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气象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公路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和路网管理联动机制,实现路上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高速公路应当逐步实现全程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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