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村道建筑控制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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