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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