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服务区(站)、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控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生产与应急保障基地、港湾式客运停靠站等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运行公路的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改造完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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