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当逐步实现数字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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