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需要利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地下空间埋设市政基础设施管线的,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与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改建、扩建公路需要拆除、迁移市政基础设施管线的,管线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迁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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